关于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事项说明

投稿人:1890… 发布时间:2022/6/2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6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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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事项说明

  1、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请在收到之日起1周内,向区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再与区政协提案委沟通,才可将提案退回,重新确定办理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

  2、涉及主、会办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自收到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回复办理意见。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研究办理并答复提案者。

  3、办理期限。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完毕,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并在2个月内向提案者说明原因,同时报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并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办复。

  4、提案答复件在成文之前,务必要当面征求提案者的意见。成文后,由提案者在答复文件上签上满意、基本满意的意见后,一式三份,报送区政府督查室,对答复意见提案者不满意的,要重新办复,直到满意为止。

  5、纸质答复文件的行文格式要符合规定要求(提案答复格式附后)。答复意见需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为便于统计分类,承办单位要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经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计划,并明确答复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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