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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贯彻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领导。应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县人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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