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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与新刑事诉讼法适用的部分程序衔接学习研讨发言材料
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浅谈监察法与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部分程序衔接认识问题》,在新刑诉法和监察法还没有实施之前,有一个话题引起了热议,2017年7月1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了题为《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文章,文章中第三自然段写道:“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诉法。”随即就引发了监察委办案不适用刑诉法等诸多论断。现在两部法律都已实施,通读下来,可以发现,监察调查本质上是刑事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没有改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监察法》与《刑诉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他们二者之间虽然有所区别,但是也有很多相互衔接的地方,具体来讲:
第一、案件管辖范围: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但与刑法、刑诉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范围却不完全相同。一方面,由于《监察法》管辖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不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有关人员涉嫌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罪名也在其管辖范围之内。然而,这些罪名系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及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属于刑法及刑诉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原本即不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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