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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合理开发和利用我县地热资源的建议》提案的复函
xx委员:
你好!感谢你对我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你提出的“关于合理开发和利用我县地热资源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县地热资源矿业权相关情况
根据我局所掌握的资料显示,截止xx年x月,无任何地勘单位对我县境内地热资源进行调查;截止目前,我县境内无拟设、已设地热探矿权和采矿权。xx年3月至xx年6月,为充分了解县域内各类自然资源、有益元素分布情况,我县组织实施《xx县潜在资源调查》项目并取得初步调查成果。该成果显示我县xx镇、xx镇—xx县城—xx镇区域有可能存在地热资源。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护xx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试行意见稿)》之规定,地热探矿权(采矿权)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其前提是探矿权申请人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此类矿产资源(xx区域)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程序可简述为:1、县政府申报新立探矿权--市政府批准;2、县自然局申报探矿权出让--市自然局初审转报--省自然厅批准出让--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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