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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和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两项内容”汇报发言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围绕如何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和如何认真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两项内容”作简单汇报发言,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如何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省调研时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王岐山同志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进行划分的,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治本之策。“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的是“治未病”理念,要求全体党员既要勇于自我批评,加强自我监督,又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范于未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强调的是“正歪树”理念,对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小祸酿成大祸;“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强调的是“治病树”理念,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强调的是“拔烂树”理念,对那些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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