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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船舶国籍登记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将于2021年9月1月起施行。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共计122条,与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50条的篇幅相比,新法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其中关于船舶国籍登记方面就有较大的变化。
一、法条对比
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二、新规解析
(一)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范围扩大了
船舶国籍证书是证明船舶国籍的书面文件,也是船舶取得航行权的证明。新修订《海上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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