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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环资委原副巡视员征文:见证城建地方立法感悟
xx年,市人大设立城乡建设专委会——市人大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建环委),我被从市建筑总公司抽调到该专委会工作,直至xx年退休。从事人大工作这xx年间,我有幸参与了很多城建地方立法的具体工作,成为城建地方立法的见证者之一。
坚持立法为本
要建设一座美丽的现代化城市,必须制定一套完备的城乡建设法规,做到依法治市。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规建环委自1989年以来抓紧了地方城建立法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陆续制定和颁布了公交客运、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15部城建地方性法规。
城建地方立法大体经历两个阶段:一是初级阶段。经历了“有比没有好”“加快步伐搞”“大而全、小而全”的过程。这个阶段每年都有城建法规出台,有时一年会有4部法规在同时运作。二是统一立法阶段。《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市人大增设法工委,实行统一立法。其他专委会要积极协同配合,使地方立法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立法执法并重
立法和执法并重,要从“立法难,执法更难”的实际说起。
立法难,就其自身而言,难在程序繁和严、周期长、文字量大上。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补充,必须严格履行其立法程序,严把选题立项、草拟论证、审议通过、颁布实施这四关。做到选题立项要准、草拟论证要细、审议通过要严、颁布实施要稳。
想通过这四关,至少要运行一年或更长的时间。立法过程不但有时间需要,还要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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