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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疫情防控期间复课(工)证明查验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防止传染病在学校蔓延,保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xx省中小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试行)》《xx省春季开学疫情防控措施40条》《大连市2020年春季开学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复课(工)医学证明查验制度。
1.严格执行传染病患者复课(工)前的查验工作,尽量避免续发病例的发生。
2.患者病愈且隔离期满后,必须到医院开具病愈证明,患者持病愈证明到校医务室复核并由校医确认登记。患者持校医出具的复课(工)证明方可复课(复工)。
3.校医出具的复课(工)证明应一式两份,与患者各执一份。校医对患者的病愈证明和复课(工)证明归档,以备查验。
4.若校医复核结论与患者的医院病愈证明不一致,或校医对病愈证明存疑,以校医的结论为准,患者暂不复课(工),并遵照校医的建议继续居家休息。
5.校医做好家长(教工)沟通解释工作,若家长(教工)(教工)对复核结论、休息建议有异议,校医及时报告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疾控中心,商定后告知家长(教工)。
***高级中学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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