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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河长制”巡查及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长”履职责任,实现河道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严防“黑河、臭河、垃圾河”反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河长,是指镇级河长、渠长、库长和村级河段长、渠段长、库长。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巡查,是指河长通过对责任河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镇河长制办公室、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镇河长办、各河(段)长、河道保洁员、网格化监管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河长开展巡查,发现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口排放异常等问题时第一时间报告行政区域内河长。
第三章巡查范围
第五条全镇范围内镇、村(社区)二级河道、水库、各类渠系即全镇流域面积5平公方里以上6条河流、2座小(二)型以上水库、1条水渠。
第四章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六条各级河长要加大责任范围内河、库及渠系巡查力度,监督河道、水库、渠系整治情况。镇级河长一周一巡查,村(社区)级河段长每二天一巡查。
各地应组织河道保洁员、巡河员、网络化监管员等相关人员每天对河道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辖区内河(段)长。
第七条各级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排污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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