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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调查报告
(一)监管内容。
1.合理设置采矿权。采矿权设置,包括新立和变更开采范围,必须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其他部门行业规划。严禁在城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家、省级重点项目规划区、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新设矿业权,已有的采矿权逐步关停退出。
2.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依法设立的采矿权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
3.加强采矿权人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采矿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采矿权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4.加强采矿权人生产行为的管理。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小型规模以下矿山(含小型)1年内,应当进行建设或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生产、施工的,各地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发证权限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或申请上级发证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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