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一、专项概况
(一)专项基本情况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专项经费,包含公共场所、医疗市场、学校卫生、饮用水安全、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执法。依法监督管理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依法监督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母婴保健机构及其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二)专项立项情况
根据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卫监督发【2006】xxx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xx号)的有关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卫生监督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按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其中日常公用经费应参照同类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定额标准核定。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开展所需卫生监督抽检、专项整治、查办案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奖励、卫生法制宣传和监督员培训、制装等专项经费,应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装备购置、更新等,应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卫生建设规划,参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统筹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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