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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安区车辆管理规定
(2002年9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车辆管理,保障公务用车,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三条各单位车辆主要保障领导和单位公务用车。
第四条严禁公车私用。所有车辆不得用于个人经商、旅游、婚嫁等其它非公务性活动。
第五条不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不得外借。严禁以车交人,获取利益。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六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直机关(含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的协调、检查、监督工作。区财政局(采购办)负责区直机关车辆的保险、维修和油料管理。各镇、街道(含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工作由各镇、街道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各单位要严把驾驶员的选拔配备关。车辆要设专职驾驶员,无极特殊情况不得指派他人驾驶。严禁领导干部和非驾驶员驾驶公车。
第九条夜间及节假日车辆必须在规定场所停放。有车库的要及时入库,无车库的要按单位指定地点停放。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规定场所停放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严格控制夜间及节假日用车。因工作需要用车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夜间及节假日出车,驾驶员必须到门卫登记。单位分管领导要定期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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