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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师职业道德八条要求》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我校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
一、依法执教。自觉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1.具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思想者,做停职反省学习、调离本学校、年终考核不合格等处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交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2.具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除按学校已有规定处理外,视情节作出诫勉谈话、教职工大会点名批评、取消评优选先资格处理。严格执行教学常规,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对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应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l)无教案上课、不及时批改作业或作业有错不纠、课堂管理松散,经劝导不加改进者,除按学校已有规定处理外,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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