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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主要指城商行、农商行及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法人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和银行化改革需要,都建立了较合理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实行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设,明确了行长经营下的“高级管理层”职责,基本确立了“三会一层”管理模式。但通过近两年对辖内16家法人机构存款保险评级发现,公司治理结构在具体落实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与问题,潜在较大风险隐患,亟需完善和解决。
一、“三会一层”配备不完善,多数未按要求设立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部分决策机制流于形式
存款保险相关制度规定“商业银行需根据不同规模设定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投保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应不少于3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但在评级中发现,多数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配备不完善,公司治理形式上也不符合要求,无法实现相互制衡。具体表现为:一是未按照要求设立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齐商银行独立董事人数少于3人;8家农商行独立董事为1人,外部监事人数多数少于2人或占比小于1/3。二是专门委员会设置不符合要求。多数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履行委员会职责不到位。三是决策、监督及执行机制不完善。如多数机构存在董事出席会议次数少于2/3的情况,或专门委员会开会次数少于议事规则,连续两年高管层不能完成股东大会制定的目标。
二、公司治理结构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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