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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公告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促进职能部门持续强化常态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提升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x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第三条举报人既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既可以匿名举报,也可以实名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第四条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牌匾字号、地址、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发生地)等基本情况,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举报人实名举报下列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一)举报“在xx区禁煤区内设立煤炭经营场所,或在xx区全域内设置非法煤炭经营场所,以及运输、储存、销售、使用不合格散煤”的,每件奖励x元。
(二)举报“使用燃煤采暖锅炉、燃煤洗浴锅炉、茶炉,使用煤炭、木料、木炭等作为燃料生产加工食品、饲料等”的,每件奖励x元。
(三)举报“散乱污”企业的,每件奖励x元。
(四)举报“焚烧秸秆、垃圾行为”的,每件奖励x元。
(五)举报“企业违法排污、治污设施停运或运转不正常、不按环评规定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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