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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高检院六大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顺应检察改革方向、符合公诉工作规律的新的办案制度,它的大力推行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中间环节,更有力地履行检察职能,迅速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主诉官来说,这种办案机制无疑为其奋力拼搏,充分施展才华,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但是赋予主诉官大部分案件的决定权,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客观上容易为违法乱纪,甚至徇私枉法滋生了新的土壤。本文将就主诉官容易发生违法乱纪环节及其预防对策作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引发主诉官违纪问题的主要因素从审查起诉工作实践来看,诱发主诉官违纪问题的因素很多,但不外乎以下几种:1、主诉官的“个体”因素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潮对主诉官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同样会产生冲击,尤其是少数单位由于经费紧张,主诉官起码的办案津贴,迟迟未能落实,出现了“有责无利”的现象,而处于“抗辩式”同一程式下作为辩方的律师却明显处于优势,这一鲜明的反差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主诉官的自豪感和成就感,削弱了主诉官的内在抗御违纪问题的能力,在外界的诱惑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容易发生违纪行为。2、监督体系不完善的“机制因素”由于主诉官办案责任制是一项新的举措,因此,对这种的监督机制目前尚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其中不乏“真空”环节,容易给违纪行为以可乘之机。3、辩护律师介入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在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案件三日后,即可介入案件。从司法实践来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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