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旗纪委监察局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资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纪律检查机关分别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机关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委管局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提拔任职的旗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明显轻微、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档次的干部;
(三)党员干部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给予警示、提醒、批评教育,提出预防处理措施。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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