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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爱国卫生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确保爱国卫生各项工作目标如期实现,根据县爱卫会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提高效率、强化管理为目的,以落实部门职责为重点,以督查、考评为手段,盯住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落实的人,为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责任追究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承担国家卫生县城巩固提高工作的各涉关部门、城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关国家公职人员。
三、责任追究内容
1、不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县爱卫会的工作部署和县爱卫办的工作安排。
2、不认真执行《陕西省爱国卫生实施条例》和“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标准”,对广大干部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新闻媒体曝光属实的问题及县爱卫办要求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
3、在县爱卫会组织的日常检查中间题突出,年度考核中排名后进。
4、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能低下,日常监管不力,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任务,在上级检查考核中失分较多,影响全局工作的。
四、责任追究措施
责任追究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警示训诫和黄牌警告三项制度等方式进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在本县新闻媒体曝光,并给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警示提醒。
1、对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经查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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