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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河长巡河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河长制管理工作,确保各级河长履职到位,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的通知》(冀水〔2017〕40号)及《xx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定办发字〔2017〕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巡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市域内所有河流及坑塘沟渠的管理巡查工作。
第二条巡查主体。各级河长是所分包河流、坑塘沟渠的巡查主体。
第三条巡查内容。巡查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体污染及侵占河道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河岸、河面保洁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垃圾堆放等现象;
(二)企业、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等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问题;
(三)是否存在影响行洪安全的涉水违章建(构)筑物;
(四)是否存在侵占或毁坏堤防、护岸等相关设施,毁坏各类监测及防护设施的行为;
(五)重点查看围挡防护网、河长信息公示牌有无丢失、损坏。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采砂取土行为;
(七)上次巡查时发现的问题处理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四条巡查方式与频次。河道巡查采用常规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常规巡查:市级河长每两个月至少巡查一次,乡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查两次,村级河长每天至少巡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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