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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河道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规划、注重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有效保护河道资源与环境,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河道管理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保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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