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9/9/19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13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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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水平,杜绝产生和使用不规范地名,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地名管理工作,将工作意见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  

地名管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地政府和民政等部门要着眼加强城市管理大局,高度重视地名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等条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居民区、建筑物命名工作中,坚持统管理、分级负责,尊重历史、科学合理,易找好记、为民便民,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等不规范现象,不断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水平  

二、规范办理程序,扎实有序推进  

(一)居民区、建筑物命名(备案)程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在取得土地所有权后,办理项目立项前,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所在区民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组织地名专家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市地名委员会名义发文。县(市)范围内:由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命名(备案)条件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xx范围内:由xx新城管委会民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命名(备案)条件的报请xx新城管委会审批。  

(二)居民区、建筑物拟用名称核准程序。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果在项目立项前无法确定项目名称,为加快项目审批速度,可先履行拟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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