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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与决策的科学性,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xx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设立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划委员会”)。
第二条 县规划委员会是xx县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其宗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xx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法制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县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监督并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县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县规划委员会主要审议事项:
(一)xx县中、长期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框架。
(二)xx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规划)等规划的纲要或方案。
(三)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方案,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选址。
(四)县城主要道路两侧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五)占地1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六)县域内文物古迹、传统历史街区风貌的规划、建设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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