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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还是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并不是所有的住院医疗费用都能够纳入统筹支付范围,而是在用药、诊疗、服务设施等方面有一个基本的规范,即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参保人发生的“三个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不纳入统筹报销。凡需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或拟选用自费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行。另外,大型检查(如ct、磁共振、彩超、电子胃肠镜等)、特殊治疗也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行。药品目录内每一疾病用药均设有“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以供临床医生和参保职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甲类
药品”是临床必需,且在同类品种中价格较低。“乙类药品”是供临床选择使用,在同类品种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目前,乙类药品个人自负比例共分为五档,分别为0、10%、20%、30%、50%。《乙类目录》增加和减少的品种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乙类药品总数的1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周量,品种3-5个、金额800元以内。
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④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⑤血液制品(规定的特殊适应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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