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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
大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塑造人社部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服务宗旨是“为民、务实、高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集中办理社会保障和其他服务事项。
第二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对待服务对象应主动热情、微笑服务、态度谦和,不分彼此,不轻视、不怠慢。服务对象有疑问,细心解答;服务对象有意见,专心听取;服务对象有误会,耐心解释。
第三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负责经办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及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工作。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工作、日常工作表现、工作纪律情况由各中心管理;局考核领导小组也可对其进行管理。
第四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六严格”(严格社会保险监督管理、严格社会保险标准制定、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严格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严格社会保险信息管理、严格社会保险审批事项)
第五条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工作牌上岗,亮明共产党员身份,做到“九个严禁”(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在工作场所吃零食、吸烟,严禁迟到、早退、旷工,严禁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炒股等,严禁收听广播(音乐)、玩弄手机等,严禁串岗、聊天、大声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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