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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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