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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知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临沂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特邀信息员、兰陵县政协委员,兰陵县矿坑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孟凡晓反映:
去年11月月5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在上海开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在谈及扩大对外开放水平和保护知识产权时时,习主席强调,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但是它主要是针对商品质量问题的,即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时,商家或生产企业对消费者给予双倍赔偿。目前我国还没有知识侵权方面的惩罚性赔偿法规,建议我国法律部门抓紧时间着手进行研究,争取立法工作早日提上议程。
一、重要性认识
首先,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改革的题中之义。一方面,产业转型升级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和方向,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依靠技术进步、依靠科技创新,要鼓励企业研发。但是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一直不高。建立知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企业创新和研发的积极性,有利于打造更和谐的营商环境,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个关键核心实际上正是“供给质量”,如无论是“去产能”还是“去库存”,很大程度上都是一个不断提升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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