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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改善城市管理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建设部令第34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建成区内实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管理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延边州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城市管理执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领导,设置综合执法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动态等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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