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县府办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xx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已于2019年2月1日实施。该规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为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法制办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实施集中统一公布的法律服务制度。县政府法制办代表政府所进行的“三统一”,是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肯定,有利于提高其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不是削弱或替代制定部门的职能,而是对制定部门履行职能的支持和辅助。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亲自抓,部门法制机构要做好与同级办公室、有关业务处室协调配合工作,建章立制,细化程序,制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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