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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防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确保我县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大力提高城市整体防空抗毁能力,有效保护战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设人防工程的主要途径,是增强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局、发改局、消防,要密切协作,严格把关,对未经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的工程,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严厉查处擅自开工工程,共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文体娱乐场馆、候车室、候机楼、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县城规划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防空地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县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使其具备战时防空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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