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药经营行政处罚案件的思考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9/1/24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30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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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素有“鱼米之乡”美誉,境内水网交错,湖泊众多,水产养殖业发达,渔业年产值32.69亿元,渔业经济位居江苏省各县(市、区)前列。伴随着当地渔业经济一起蓬勃发展起来的,还有配套的渔药、水产生物制剂等渔业投入品经营市场。作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关键环节,吴江区一直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假、劣渔药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推进落实。2016-2017年,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委员会共立案查处渔药经营违法、违规案件20起,收缴假劣渔药1500kg,罚、没款11.6万元。现将案件查办中体会较深的几点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强化渔药监管提出建议。  

1办案思考  

通过重拳出击,苏州市吴江区农委依法查办了一批经营假、劣渔药案件,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相关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当地的渔药经营市场,维护了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供应水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在办案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解决。  

1.1某些法律问题尚待进一步普及。《兽药管理条例》对兽(渔)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规范,但一些行政处罚中的细节规定则穿插在其他的法律及配套的规章、司法解释中,由于办案人员学法、用法不到位,导致一些法律细节处理不当。(1)被处罚主体的认定。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主体是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对象。渔药经营案件中,主要涉及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在认定被处罚主体时常出现一些错误,如把个体工商户、无证照经营组织作为被处罚主体等。(2)案件的定性。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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