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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业园区各污染源的环境管理,规范其排污行为切实发挥污染防治设施的治污效益,削减排污总量,全面改善和提高工业园区水、气、环境质量,提高污染源环境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再充分结合工业园区各污染源环境管理状的基础上,制定工业园区环境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业企业内部必须明确分管领导,设立专门环境管理机构“环保办”。根据企业环境管理需要设专职环保管理人员1-2名,并将其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报工业园区企业服务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各工业企业根据本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因素,必须制定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对所有的污染防治设施制定操作规程,并将制度、规程在其工作场所醒目处上墙展示,作为行为规范;对执行情况建立相应的检查制度和奖罚措施。
第三条各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设专职操作人员,明确其职责,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一般性操作岗位除外)以上文化并经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培训记录归入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档案保存备查。
第四条各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建立:设备档案、设施每天运行台账(含企业自行监测记录)、设备易耗品(主要指处理药剂)使用登记及购置凭证或进出库单;编制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月报表(次月5日前报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办公室)和年报表(次年1月15日前报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办公室)、企业必须建有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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