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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建立被处分干部复出制度的思考
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地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批“问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是受到法律制裁。十八大期间,xx共5万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今年1-9月,受处分人数为12783人。其中受轻处分人数为大多数,且很多是因为“工作类失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干部受处分后还能不能用、甚至提拔使用已经是当前干部管理工作中应该要面对并予以解决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强调要在严管的基础上对干部更加突出厚爱,这些都为受过处分的干部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不违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纪律处分是对干部过去所犯错误的处理,干部犯了错,理所当然应该受到纪律处分,党纪处分讲究“错就是错、对就是对”,不搞功过相抵,因此干部犯错误受处分并不意味着这个干部一无是处,很多受处分的干部身上还是有很多长处的,如果能通过处分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自己的错误,这名干部比受处分之前的整体素质会更加高,因此,受过处分的干部只要能改正错误,组织上完全可以放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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