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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变更参数重新报价问题的审计措施思考
在审计工作中,有一种现象就是,部分投标人在中标后以招标主要参数不能满足质量要求为由,要求修改标的物主要参数,并重新报价,大幅提高标的物价格,部分价格提高逾50%,使得项目招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作废,失去了招投标控制成本的实际意义,使招投标流为一种形式,浪费了国有资金,损害了政府形象。
究其原因,一是各级政府对招投标的监督检查相对严格,但是对中标后的监管比较薄弱,重前期轻后期,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中标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规范,在中标后合同履行和资金支付上存在管理漏洞。二是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招标单位合同意识淡薄,对中标单位提出的变更主要参数、更改标的物价格的问题不敏感,对由此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后果认识不足,责任意识不强。三是部分中标人因利益驱动,利用世行贷款项目招投标采用低价中标法的规则,先低价中标,再以种种理由恶意利用参数变更,重新报价,大幅提高标的物价格,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四是部分设计单位责任意识淡薄,对中标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参数变更要求未进行认真审查,随意出具同意变更的相关文件,变相给予了中标单位操作空间,最终使得招投标工作形同虚设。
我国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采用招投标的形式进行,其目的就在于将政府购买行为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带头创造一种公开透明的环境,鼓励各类企业公平竞争,提高技术、降低价格,同时充分发挥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用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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