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xx县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舒发〔2016〕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开发区和承担脱贫攻坚相关工作任务的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坚持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依法依规,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在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问责结果作为脱贫攻坚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四条对部门(单位)的问责方式: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第五条对个人的问责方式: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实行问责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影响程度等确定问责方式。
第六条组织领导不力、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未能完成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问责。
第七条执行政策不严格、不规范,打折扣、搞变通,导致扶贫工作偏离扶贫政策目标的;扶贫对象、措施到户等不精准的;项目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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