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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国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和研究
按照这次会议要求,我室结合部门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对如何在国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问题进行了思考和研究。现分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深度认识“四种形态”在国企的重要意义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xx同志在省纪委五次全会报告中指出:“‘四种形态’是评判监督执纪工作的标准。”“要分析班子、了解干部,把监督对象放在所在地方、单位、系统的历史文化中来考察和分析。”结合近阶段学习和工作,进一步认识到在国企落实“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一是具有行业特点下的高度契合性。“四种形态”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一脉相承,是标本兼治、严明纪律的具体化,是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长效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深刻变革。全面从严治党,国有企业不能例外;落实“四种形态”,国有企业同样不能例外。长期以来,一些国企和领导干部只强调国企的经济属性和市场属性,忘记国企性质和自己党的干部身份,党的领导弱化,监督宽、松、软问题比较普遍。“四种形态”的提出和实践,通过挺纪于前和全面从严,对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具有改革形势下的现实针对性。2015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三个配套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失职渎职问题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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