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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险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及各项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险内部审计,指市、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内部机构或人员,对经办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各项业务经办的合理性以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开展的一项评价工作。
第二章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市、县(区)医保部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对基金运行开展审计监督。
第四条内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机构审计人员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内审机构审计人员坚持依法审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做到忠于职责、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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