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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县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县纪委处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包括网络上);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包括网络上);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包括网络上);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包括网络上);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包括网络上);
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包括网络上);
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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