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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xx年8月25日至2017年1月23日,对xx县农业局(简称“县农业局”)及xx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脱贫办”)组织实施的xx县xx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准扶贫项目的建设管理、工程结算及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县农业局、县脱贫办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审计采取审计调查、资料审查与现场踏勘相结合的方式,在县农业局、县脱贫办和项目乡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财政投入的对外承包工程进行了重点审计。农户自建工程补助资金,县扶脱贫办采取“一卡通”方式直接拨付农户,故本次未对农户自建工程进行造价审计;项目整合一事一议工程,因未提供建设资料,只提供了资金使用说明,故未对其进行审计。农户自建工程和项目整合一事一议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由县农业局、县脱贫办和项目乡镇负责。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立项情况。
xx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准扶贫项目,经省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x财农〔xx〕299号文下达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县政府井府函〔xx〕2号批准县农业局、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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