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参与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xx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xx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都有权对xx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都有责任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举报人实施奖励,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应列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举报和奖励工作,负责同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奖励的审定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举报或接到上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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