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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2006〕33号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40号)精神,现就我市2007年前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和相应的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一)积极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抓紧启动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余热利用、建筑节能、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等7项工程。优化火电机组结构,推进循环流化床、纯低温余热发电、可再生能源利用、能量梯级利用、空冷机组等新技术的应用,推进燃煤电厂建设脱硫工程。实现集中供热,在已建成热电联产区域拆除小锅炉。扶持和推进太阳能、风能以及生物质能利用。
(二)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健全能源预警机制,制定节能实施方案和能耗定额、支出标准。加强有序用电管理,优先安排能耗低、效益好的企业生产用电,对高能耗企业实行限量限时供电。全市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用能重点单位,全部利用省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开发和推广新型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机械,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具体措施。
(四)推进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贯彻实施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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