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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确保机关公务用车的规范管理和有序进行,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有效降低机关车辆运行开支,更好地服务全局工作,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是指对本局机关车辆的用车安排、油料供应、维护修理、经费报销、安全行车及驾驶员日常工作等的管理。
第一条局机关车辆管理实行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指定停放、单车考核的办法,由局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小车班班长协助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驾驶员受相对固定的局领导及局办公室双重领导。
第二条机关车辆的派遣安排。在本着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的前提下,机关科站室凡因工作需要三人以上出差或带大宗材料、物品、保密材料的,需由用车科站室,提前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填写用车申请单,记明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及计划用车时间等,先由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小车班长依据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工作轻重缓急及需求量,首先安排机动车,若机动车不能满足使用时则先调用调研员用车,其次调用分管局领导用车,若仍不能满足使用则调用其他车辆。改变用途、路线和延长使用时间等情况,由用车人及时报告小车班班长及办公室主任。
局机关科站室人员在市区(江阳区、龙马潭区城区范围内)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确需用车的,由小车班长根据当时车辆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条本局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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