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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范管理,切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并列入地方部门预算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所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所有或使用的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制度。坚持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与监督。市发改委负责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等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统一调配使用及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出租(借)、处置等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办公用房管理有关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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