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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研讨发言稿:依法行使好任命权坚决杜绝“带病提拔”
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共和政体人民性的重要体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既是一项组织国家机关的权力,又是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党委的意图,运用好、实践好、发展好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大常委会职能、强化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法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是,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及人民群众的期望差距还比较大,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尚须进一步加强研究加以解决。因此,我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敢于直面问题,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同时要认真学习准确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指示精神,并把它落到实处,依法行使好任免权,坚决杜绝“带病提拔”。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直面行使任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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