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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县级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实效的几点建议
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和经常性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制度性、规范性、程序性和权威性。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法律适用错误,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但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执法检查监督效果的发挥,就如何更好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执法检查存在专业盲区。我国法律法规数量多、专业性强,受客观条件限制,地方人大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中,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法律业务培训不多,与需要不断强化的法律监督职能不相适应,导致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成了“外行查内行”,而且仅仅依靠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人大代表开展的执法检查,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检查盲区。
(二)执法检查程序规范性有待提升。由于监督法对乡镇人大不适用,对被检查单位办理审议意见敷衍应付、落实不力的,或者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整改的,乡镇人大没有可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理。
(三)执法检查审议质量不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审议时,往往存在肯定有余、批评不足,肯定性意见篇幅过大,批评性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是转弯抹脚,或是寥寥数语。审议时,有的不敢大胆发言,害怕说错话,不敢发表不同的意见;有的因审议时间安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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