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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县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贵州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做到巡察无空白,监督无例外,实现全覆盖。
县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县委常委会研究巡察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第三条 县委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全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县委巡察工作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1名县纪委副书记、1名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成。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县委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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