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法律问题讲课稿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7/9/4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91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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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法律问题讲课稿

第一章房屋征收的原则、主体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的原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的主体-政府

核心问题:新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有何区别?

1、新房屋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的区别分析:

变化一:责任主体的变化

《新条例》则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变化二:法律关系的变化

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的法律关系产生于征收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决权。

变化三:程序的变化

《新条例》规定,征收程序由政府直接启动,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变化四:强制执行模式的变化

《新条例》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由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变化五:征收前必须进行维稳评估

《新条例》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经程序,通过风险评估及早发现征收项目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工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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