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落实好国家惠农政策,规范我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经销秩序,维护农民和生产、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据省、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资质条件,并向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机局审核批准后统一公布并颁发《xxx县农机补贴机具销售资格证书》,供农民自主选择。
第三条、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从事农机产品销售一年以上经历的,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
(二)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储场所。有专职售后服务人员、较强的“三包”售后服务能力。
(三)遵规守法经营,社会信誉良好,一年内无违规事件和售后服务投诉事件的
(四)具有开具发票资质的。
(五)县内挂靠农机补贴经销商必须具备前三项条件及与上级经销商的挂靠协议。
第四条、经销商资质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资质进行确认,对符合要求的补贴机具经销商,由县农机局颁发《农机补贴机具销售资格证书》。对不合格的的,取销补贴机具经销资格。
第五条、补贴经销商应将所经营补贴机具的品名、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经销企业报送到农机局购机补贴办公室备案。新增机具品目应提前上报备案,无备案的补贴机具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条,补贴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销售的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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