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关于规范县级工程结算审计中合同外计价方式的探讨
近年来,通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发现业主或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外计价方式的约定与合同内计价方式大相径庭,不符合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
一、以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为结算原则,做到合同内与合同外标准统一,保障建施双方的公平、公正的利益。在一对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审计中,发现施工合同中,合同内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外按定额计价,一方面合同外部分没有执行招标文件精神,另一方面对其他投标未中标的人不公平,同时让施工方获了不当得利,造成了国家建设资金的不必要的损失浪费,所以,业主或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外部分必须延用合同内的计价方式。
二、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经常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合同加强检查监督力度,确保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县级建设部分及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很少对合同的严格性、合规性、公平及公正性进行核查分析,有时候很多项目施工合同均为一个模板,没有根据项目的性质区别对待,给结算带来困难,致使合同上对合同外部分均写为“按2008或2013年xx省建筑或市政定额”,根本没有意识到合同内是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变相的提高了工程造价成本,使施工方的利润最大化变得合法。
总之,本人觉得合同外计价方式关系到结算依据的合法和合规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系到相关法规的执行性,不能反复,必须及时纠正,体现依法依规的工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