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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组在法院内部发挥监督作用的探讨
司法体制改革以后,法院工作也将会有一个自己的“新常态”,会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必然增加法院和法官工作的廉政风险需要科学理性地看待。尽管目前改革方案还未见分晓,但改革的“顶层设计”已经出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办案责任终身制。应该说,改革后,审判权的配置和运行更为科学合理,更符合司法规律,法官的权利与义务更为契合一致,办案责任更为明晰严格,责任追究更为严厉管用。如此关键、管用的设计,必将大大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从机制制度方面为隔离司法的“不公”和“不廉”筑起了一道天然的屏障。另一方面,从多年来我们法院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来看,无论是法院内部任命的廉政监察员,还是对外聘请的廉政监督员,职能定位、权限责任还不十分明晰,作用发挥还不十分到位。所以,不能简单地把改革后给主审法官的“放权”跟法官的廉政风险增加看成“正比关系”。在我们看来,这次改革的顶层设计,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放权”与“严责”同时布局,齐头并举,以机制制度保障裁判公正、司法廉洁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 作为基层法院,我们有信心在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指导下,迎难而上,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省以下法院垂直管理以后,基层法院纪检组可由上一级地方纪委派驻,纪检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由监察室主任兼任)。继续保留监察室内设机构,监察室主任由上一级法院党组任命。参照地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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