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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去行政化,实行单独专业序列管理,独立履行审判职责的建议
居于司法审判的中心的法官素质、能力和地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而且职业自豪感不强,离职率不低。法官的管理问题己直接影响到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为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官管理机制进行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官素质日益增长的期望和需要。
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官做为普通公务员管理受体制内约束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修正)第九条将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列为在我国担任法官必须具备条件
将法官当成普通公务员来管理,不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精神。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下级服从上级,显然不适合依法独立审判的要求。将法官的职业发展与行政级别挂钩,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法官判案时中立性的把握,“评定级别需要通过民主测评,上级领导的意见也很重要,一来天天办案的人,没有精力经营人际关系,二来出于个人发展的考虑,法官办案也会受制于对人际关系的顾虑”。行政化管理模式造成法律人才浪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统一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核心地位也没有真正确立。为了职务晋升,一些优秀法官不得不放弃审判业务,成为科级法官、处级法官,甚至交流到其他党政部门,既造成了法律人才的流失和浪费,又挤占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发展空间。
同级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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